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有效途径。吉林作为农业大省,受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决定,农业生产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主要经营形式。如何将分散无序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已成为吉林省农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矛盾,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吉林省各类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据统计,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4510家,比2002年增长了近2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145个,专业协会3015个,专业联合社48个,专业联合会43个,其他类型的259个,入社农户65万户,带动农户126万户,分别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6.8%和32.7%。2007年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3.6亿元,社员股金总额3.5亿元,年终盈余近7亿元,社员人均纯收入4950元,比非社员增加800元左右。无论是组织数量、组织方式、组织结构,还是服务功能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突破。从调查情况看,办得比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专业性比较强。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同类农产品为纽带,突出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实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
(二)区域特色明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区域规划布局,围绕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组建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
(三)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六种组建形式: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二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力量、信息服务等优势组建;三是依托基层供销部门,利用其独特的资产资源、人力资源和经营管理经验等优势组建;四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五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六是依托村级基层组织,利用其组织优势等组建。主体都是专业农户。
(四)多种类型并重。目前,吉林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的紧密程度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民专业协会,三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为传统性质的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两大类,主要集中在县以下尤其是乡镇范围内,它们通过资本的联合,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与农民利益较为紧密;农民专业协会,主要在县及县以上,重点是开展培训、咨询、技术及提供生产资料优惠等服务,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以松散型合作为主;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较大区域范围内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合作,主要承担同类农产品的行业服务、行业维权、行业整合、行业自律、行业管理等功能。
(五)服务领域较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的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生产服务型。这种类型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以及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方面的服务等等,目前这类组织比较多;二是生产和销售结合型。主要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这类组织也占有较高比例;三是产加销一体型。这种类型一般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围绕本地拳头产品,联合专业生产农户组建而成。由于他们能够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层面进行统一的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够开拓产品销路,统一打造品牌,有的还能吸收科研单位的优势,强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开发功能,因此,成效比较好。
二、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较快,质量逐步提高,形式趋向多样。但与国际公认的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相比,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运作制度不规范,内生机制不完善。首先是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不严密、不规范。从调查情况看,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内容松散,制度松懈,有的甚至没有章程。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即使有也流于形式。其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没有资金积累制度,也没有风险保障办法,其社(会)员入会、退会的手续也不完备。有的往往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监督机制滞后,在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形成一种“组织单位利用散户谋取利益,散户依靠依托单位享受无偿服务”的畸形合作,利益关系不清,管理混乱。
(二)产权关系模糊,成员利益缺乏保障。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初创时期,资金缺乏,主要依托供销社等经济组织的资产开展活动。由于初期对原有资产没有界定,也没有对新增资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有的甚至没有单独设立财务。随着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其新增的资产难以分割。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组建时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其他会员一般只缴纳少量股金,或者不缴股金只缴纳会费,这部分会员只按农产品交售量享受再分配,不能参与股金分红,没有享受新增资产的权利。
(三)经营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吉林省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除了一少部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大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注册登记。由于社会地位不明确,加上内部管理松懈,有些组织的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只有少数开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四)行政色彩比较浓,开拓创新能力比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民间组织,其经营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的,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会长或社长。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求稳,不敢冒风险,只经营一些为产前、产中服务的配套材料或物资,与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作用相差甚远。
(五)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外部环境欠佳。尽管我国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比较重视,也先后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但从实践上看,有些政策不健全,落实也不到位,特别是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制度衔接不力,导致支持力度不够、受益面小。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看,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多数规模小,底子薄,既缺乏贷款抵押物,又难找到担保人,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同时,也很难从公共服务机构得到应有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和支持,一些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用地、用电、用水和运输等方面也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引导和扶持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多种服务于一体,把分散的农户生产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重新组合,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升产业化水平,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是现代农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从推动社会进步的高度来认识,在农村工作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一)明确功能定位。要在健全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功能定位、运行机制、作用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并制定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强化规范化管理指导。在现行体制下,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在政府支持和引导下,创办类似的高级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运行体系,在省、市、县一级创办农业协会,下设专业联合会,发展高级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一级设分会,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行业指导,建立新兴行业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目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不完善、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在积极引导其发展的同时,要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上的扶持力度。建议在增加支农资金基础上,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建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财政资金的扶持要明确重点,把扶持资金重点用在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营销能力和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上。二是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自我服务为主的非盈利组织,其经营能力十分脆弱。因此,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三)夯实管理基础。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工资和保险制度等等,特别要强调和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条基本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让社员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对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批程序、组建条件、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要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制度,与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相匹配,通过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优化社会环境。首先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规模经营,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奠定基础条件。其次要打破区域封锁、行业垄断,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与合作。要鼓励多部门、多层次参与领办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结构,对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协会以及社区性合作经济等组织,要加快整合和改造、改组,使其尽快规范化、制度化。其三要鼓励我省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资本,甚至是国外资本参与领办或参股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提高合作层次,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成立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