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14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下发了《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日前,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指导意见全文刊发,供各地参考。
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
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冀政〔2006〕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精神,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整合分散设置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各行业内的专业站,能够综合设置的可综合设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的可设置专业站。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挂县级畜牧站牌子。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也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技术力量雄厚、财政保障能力强、能够履行公益性职能的乡镇,也可以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级动物防疫站承担畜牧技术推广职能,挂乡级畜牧兽医站牌子。
市、县(市、区)要整合现有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剥离经营职能,在此基础上组建统一的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种子管理任务较小的县(市、区),可不单设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其工作交由有关机构承担。
二、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一)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标准
1.种植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服务区域内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值并分别设定其权重核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作物播种面积权重为0.3、农户数权重为0.5、行政村数权重为0.2。县、乡两级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数=播种面积(亩)÷12000(亩/名)×0.3+农户数(户)÷1000(户/名)×0.5(山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行政村数(个)÷4(个/名)×0.2。
2.畜牧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家畜家禽饲养量核定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县级编制3-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2-3名。
3.渔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养殖面积核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养殖面积2万亩以下的编制2-7名,2-10万亩编制7-15名,10万亩以上编制15-25名。
4.农业机械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农业机械动力核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农业机械动力20万千瓦以下的县级编制6-8名,20-60万千瓦的县级编制8-12名,60万千瓦以上的县级编制12-16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5名。
5.林业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林业用地面积核定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面积1万公顷以下的县级编制4-9名,1-5万公顷县级编制10-12名,5万公顷以上县级编制13-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原则上按每2-4万亩林业用地编制1名(山区、丘陵及坝上地区每区域站编制不少于4名,平原地区每区域站编制不少于3名)。
6.水利基层公益性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依据有效灌溉面积、防汛除涝面积、机井工程、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堤防工程核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县级编制6-15名,乡级区域站编制3-8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
(二)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依据耕地面积核定。市耕地面积800万亩以下的编制10-15名,800-1000万亩的编制15-20名,1000万亩以上的编制20-25名。县(市、区)耕地面积40万亩以下的编制5-8名,40-60万亩的编制8-10名,60万亩以上的编制10-15名。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有利于业务指导和公益性职能履行出发,在整合现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所核定人员编制一律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乡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调整为区域设置或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的,应相应减少乡镇事业编制总量。以乡镇为单位综合设置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现有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编制后,乡镇事业编制总数与乡镇行政编制总数之比超过1:1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07〕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摘自冀机编办〔2007〕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