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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第11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
 
日期:2007-05-28 08:48 作者 来源:农业部经管司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11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5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

  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精神,加大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体系(以下简称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促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依靠力量,是政府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都需要农技推广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可有可无、可以削弱甚至放弃的错误认识,积极探索适应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推广方式,进一步提高推广工作的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市要确定1个以上县(市、区),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要继续认真贯彻浙政发〔2005〕31号、32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综合改革,以最大程度满足农民群众的科技需求为落脚点,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要求,着重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尽快建立起以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以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为重要力量,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三、建立完善新型农技推广组织体系

  (一)强化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巩固和健全乡镇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并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其人员编制。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不再招收事业或行政编制以外的农技推广人员,其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二)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科技组织、基层供销社等社会化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鼓励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少养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承担推广任务。

  (三)充分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要按照“村村都有科技示范户”的要求,大力培养农村各类科技示范户,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户等乡土人才对农业科技的“传、帮、带”作用。

  四、建立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责任制度

  要进一步改革用人机制,落实人员竞争上岗、聘用、职称评聘等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将现有农技推广人员分责任农技员、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三类管理,并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农民信箱”等渠道公布。各类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应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及县级部门不得随意安排和调用农技推广人员从事与农技推广无关的工作。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要研究编制责任农技员、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的职位说明书,明确工作量化标准,指导各地实施。

  (一)责任农技员: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科技特派员均为责任农技员。按地域配置,每名责任农技员履行类似"班主任"的职责,全面负责若干村(片)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责任农技员应通过现场指导和“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对责任区域的科技示范户和农户开展技术指导,搞好科技示范方建设;及时答复责任区域内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完成上一级农技推广机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等交办的其他农技推广任务。

  (二)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由县(市、区)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农业科技人员和部分科技特派员担任,按行业或专业设置,一般每行业或专业择优确定1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农业生产的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相应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方案;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通过“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为责任农技员、农技指导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户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承担相关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当地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及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

  (三)农技指导员:主要由县级其他农技推广人员组成。重点承担面上的工作指导、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乡镇责任农技员、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等活动。

  (四)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对分布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研究推广机构等各行各业的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县(市、区)农技推广主管部门要掌握情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发给农技推广证书,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管理,重点是要完成政府"花钱买服务"的任务。同时,鼓励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引进、试验等活动,参加或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农业科技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有偿或无偿服务。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农民信箱"等渠道公布。

  五、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制定完善考核办法。为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农民信箱"建立农技推广人员网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求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和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任务的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在指定的电子信息平台上记录工作日记,及时反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和成效,以便上级检查考核和服务对象监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责任农技员、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等的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实施。

  (二)对责任农技员的考核。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责任农技员考核由主管单位、县级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三方面共同考核,权重比为4∶3∶3,即主管单位为40%,其他两方各30%。主管单位主要对责任农技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县级农技推广主管部门主要考评责任农技员的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对责任农技员的满意度。考评结果作为农技推广人员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奖金发放、职称评聘相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为责任农技员。

  (三)对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核。考核由所在主管单位、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服务对象等三方面按4∶3∶3的权重进行。所在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

  (四)对农技指导员的考核。采取县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主管部门的考核主要由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承担。农技指导员考核结果应与奖金发放、职称评聘相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为农技指导员。

  (五)对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任务的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的考评。县级农技推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严格考评。主要考评其承担"花钱买服务"公益性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在考评中应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成绩突出的各类农技推广人员,可以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的有关规定,推荐参评农技推广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制度

  (一)建立完善知识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落实培训经费,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省级主要培训县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和农业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乡镇(区域)农技站长;市级主要培训乡镇(区域)农技站长;县级应对每个农技推广人员量身定制培训发展计划,明确努力方向,并着重培训责任农技员、农技指导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原则上业务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二)切实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在抓好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要重视实践技能培训和交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农技110”、远程教育系统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开办专题培训讲座,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对一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农技推广人员,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送到相关农业院校培训。继续大力鼓励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广大农技推广人员要加强学习,以尽快适应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需要。

  七、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的作用

  (一)建立完善新型农科教协作机制。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牢固树立创新与推广并重的观念,充分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与农技推广部门密切配合,进村入户,主动参与科技培训和农技推广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新型农科教、产学研结合机制。同时,要调整完善业绩评价的导向与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奖励分配等方面向参与农技推广的科技人员和教师倾斜。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有效集聚各类科技资源,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引入农业科研院所、涉农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帮助建立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参与农技推广活动。

  (二)充分发挥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大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村科技示范户开展农技推广活动。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的多种实现形式,凡是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能承担的任务,尽可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对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技推广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八、加强农技推广保障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县级政府要按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任务,科学核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办公、人员等经费,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要确保一定的经费用于改善农技推广条件和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包括“花钱买服务”的经费。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实配人员少于核定编制数的人头经费应专项提取,用于“购买服务”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按同类事业单位的政策执行。

  (二)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县级政府应按照耕地面积、种养业规模等情况,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在农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确保农技推广专项资金随着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加。

  九、切实加强对农技推广工作的领导

  组织开展农技推广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共科技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政府必须对基层农技推广工作全面负责,加强领导,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按照"有机构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试验示范基地,有信息、交通、服务手段,有经费保障"的新"五有"要求,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的基础建设,改善农技推广条件。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要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技推广的管理和服务;财政、人事、编制、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和指导工作。

  畜牧兽医、农经人员因工作性质不同,由省农业厅另行研究制定工作指导意见。

  (摘自浙政办发〔200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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