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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第8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7-04-13 11:06 作者 来源:农业部经管司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8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4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6]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有关精神和规定,现就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政策,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人员管理机制,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要坚持: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四)精简、高效的原则。

  二、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优化定岗人员结构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定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理顺后的管理体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要求,并依此进行人员定岗。定岗工作中要注重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优化年龄结构,保留工作骨干,逐步达到上岗人员的最佳组合。人员定岗要注重专业对口,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专业技术人员上岗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岗人员总数的80%。所有上岗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

  (二)参加定岗人员的范围

  除上级党委、政府任命的职位、岗位外,其余岗位一律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三)参加定岗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具有拟任职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竞争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竞争上岗前,在我区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财政供养并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的在岗人员。

  (四)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按照动员部署、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实施竞争上岗按照先县(市、区)级后乡镇级的顺序进行。参与县(市、区)级岗位竞争上岗落聘人员,可参加乡镇级岗位竞争。对放弃竞争上岗的人员列为分流人员安排。

  竞争上岗组织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按照宁党发[2006]9号、宁政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综合考核

  参与竞争上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对近三年的工作撰写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并进行公开述职,由考评小组进行打分。

  考评小组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一般5—7人。

  3、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化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百分制)。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无记名方式填写评价分数,由人事(人事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本行业县(市、区)和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所有技术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4、组织决定

  依据竞争者综合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50%)的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对象。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组织可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调配或决定暂时空缺。

  拟聘人选要在辖区本行业系统内进行5—7天的公示。

  通过竞争定岗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时间进度安排

  2007年3月底之前各市县将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分别上报自治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并开始组织实施。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竞争上岗工作,2007年7月份自治区组织验收。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竞争上岗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纪律与监督

  在组织竞争上岗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方案和程序,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答辩试题、测评情况和党组织讨论结果。

  4、参加考核及测评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人事(人事劳动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1、鼓励自谋职业。

  2、鼓励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或经济实体、服务实体。

  3、鼓励年轻干部到村任职。

  4、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退养。

  5、从实际出发,组织部分人员开展劳务输出,积极开辟其他分流渠道。

  (二)待岗人员管理

  对暂时未能分流到位的待岗人员,暂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分流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农业技术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参照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辞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辞职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到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2、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依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县以上人事部门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发放退休费。

  3、对2007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参照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提前内部退养手续。

  4、对2007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5、在此次改革完成前,对待岗人员实行待岗过渡。过渡期内(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过渡期满(2009年7月1日起),停发生活费。在过渡期内,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向待岗人员提供2次以上安置就业机会;待岗人员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过渡期结束后,按自由职业者身份与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6、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并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

  7、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8、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虽然未足额缴费,若能全额补缴欠费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对领办、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各款中的辞职金、生活费、单位应缴保险费,以及个人账户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要做好人员分流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筹备工作,确保人员分流政策资金及时到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二)要把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针对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重新就业,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三)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中,要严格执行人员定岗有关规定,做到不循私情,不搞任人唯亲,不超职数配备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擅自提高辞职金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坚持杜绝擅自处理特别是转移、私分单位财物的现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摘自宁人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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