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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襄樊市出台“十条禁令”
 
日期:2008-07-17 09:19 作者 来源:襄樊日报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制发《关于严肃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纪律的通知》,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十条禁令”。

  主要内容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集体资金;严禁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严禁贪污公款、公物,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占有或使用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严禁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决定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以及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严禁不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发包集体资产、资源,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的事项;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竞标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之间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严禁不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合同或以口头协议替代文字合同;严禁负责农村“三资”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十条禁令”的有关案件。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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