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 101号文)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我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投标。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测土配方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
省土壤肥料工作站为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采购企业的采购人,各项目承担单位为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采购人。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实行全省集中统一采购,充分发挥集中统一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价格及招标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招投标活动,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地配方肥生产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采购的具体内容,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但总的原则是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具体采购设备及材料的型号、数量,要与项目批复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采购的具体内容,包括配方肥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将所需采购设备清单报省土壤工作站审核确认。统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七条 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有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招投标方法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人委托经省财政厅备案认可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采购人,由项目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人负责提供所需设备或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等,并提出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
第十条 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应编制《湖南省测土配方施肥仪器设备及材料采购企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采购设备或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及有关说明等;
(三)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与地点;
(九)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编制本单位《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配方肥的生产工艺、配方、质量及相关技术标准;(三)配方肥交货的时间、地点;(四)要求配方肥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资格(包括“三证”)和资信证明文件;(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与地点;(九)供货合同格式及其条款;(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的,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招标(二)招标内容:配方肥供应能力及主要技术指标;(三)配方肥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包括企业资产规模、生产能力及信誉等内容。(四)招标文件发放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售价;(五)招投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六)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开标会上公开唱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开标会上不公开唱标。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和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国家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形式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必须在外请的评委中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于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送有关部门备案存档。
第五章采购、供货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机构收到中标人采购合同后3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项目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采购、供货合同无效;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的配方肥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并定期抄送项目实施单位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以便及时监督检查。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类似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