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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涉农收费和价格须公示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日期:2003-11-03 发布单位:


  

  新华网成都11月4日电(记者 江毅 张伟)在四川省所有的乡镇、村组中,凡是没有经过公示而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农民都有权拒绝交纳。这是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赋予全省6000多万农民的权利。

  《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规定:凡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必须由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才能公布,新增的收费和价格公示项目也必须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审核同意的内容不得公示,更不得公布实施。凡未公示的涉农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的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方便群众阅读;政务、村务公开栏中要公示有关建房、户籍、婚姻、计划生育以及水费、粮价、电价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一定时期内农民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也必须进行公示。

  将违规的收费和价格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将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还特别强调: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有贯彻意见的中转机关名称及文号,在收费对象上要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不能收取的范围,公示还应包括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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