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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水产业、农机化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1988-09-08 发布单位:农业部


(1988)农(科)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将我部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化局与有关省共同研究制定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水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机化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上述办法中有何问题和修改意见,请及时告我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并为制定《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验收办法》作准备。
    附件:一、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水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机化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科协。
    本部发送:有关司局、部属农科院(所)、农业院校。
    农业部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印发
    附件一: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为做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1、县(旗、农场)级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时,先组织项目自查,准备好各项验收材料,书面向省级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省级项目主持部门负责本省项目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后,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同时将验收的日程安排函报部畜牧局。
    3、验收小组将验收结果写出验收报告。
    4、省级项目主持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复核。
    5、项目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证书报部畜牧局和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二、申请验收单位必须提供的材料(技术文件)
    1、项目合同;
    2、实施方案;
    3、原始纪录和统计表;
    4、项目工作总结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其它有关资料。
    上列材料中,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和技术措施,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情况,项目推广数量、产量、质量、效益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验收办法
    1、验收小组由七至九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专家组成。根据项目合同、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验收大纲,并统一验收标准和方法。
    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2、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审查工作总结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各类资料情况对现场抽查核实,将验收结果写出验收报告。
    4、验收小组要按照畜禽分布情况,分层次现场抽检,每个被验收的县应不少于三个测试乡(场);每个乡(场)不少于三个测试点。
    5、按项目合同指标和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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