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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农(科)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将我部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化局与有关省共同研究制定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水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机化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上述办法中有何问题和修改意见,请及时告我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并为制定《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验收办法》作准备。 附件:一、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水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机化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科协。 本部发送:有关司局、部属农科院(所)、农业院校。 农业部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印发 附件一: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为做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畜牧业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1、县(旗、农场)级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时,先组织项目自查,准备好各项验收材料,书面向省级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省级项目主持部门负责本省项目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后,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同时将验收的日程安排函报部畜牧局。 3、验收小组将验收结果写出验收报告。 4、省级项目主持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复核。 5、项目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证书报部畜牧局和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二、申请验收单位必须提供的材料(技术文件) 1、项目合同; 2、实施方案; 3、原始纪录和统计表; 4、项目工作总结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其它有关资料。 上列材料中,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和技术措施,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情况,项目推广数量、产量、质量、效益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验收办法 1、验收小组由七至九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专家组成。根据项目合同、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验收大纲,并统一验收标准和方法。 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2、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审查工作总结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各类资料情况对现场抽查核实,将验收结果写出验收报告。 4、验收小组要按照畜禽分布情况,分层次现场抽检,每个被验收的县应不少于三个测试乡(场);每个乡(场)不少于三个测试点。 5、按项目合同指标和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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