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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法规---农业方面职工安全与健康法(OSHA)(摘录)
 
日期:2000-09-08 16:01 发布单位
        
    第29号联邦政府法规第17章对农用拖拉机翻倒保护装置规定了新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29CFR1928,Subpart A-C)。
    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
    1.用于农田作业的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由雇用工人使用时,必须装备有翻倒保护装置(包括所有自走式机具在内)。
    2.所有装备有翻倒保护装置的拖拉机必须备有座位安全带。
    3.本标准适用于1976年10月25日之后生产的所有由雇用工人使用的农用拖拉机。
    4.所有的翻倒保护装置应满足一定的性能要求。证书要求对翻倒保护装置标明:(1)制造厂商名;(2)翻倒保护装置号码;(3)该装置设计适用的拖拉机型号;(4)该翻倒保护装置已经试验合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要求。
    下述用途可不受标准的限制:
    用于果园、葡萄园或蛇麻草园的矮型拖拉机,通常其作业方式与垂直间隙的要求是相抵触的,而且在园中的工作是不经常的。
    当将矮型拖拉机用于农场建筑物内或温室内,其垂直间隙不足以允许装有翻倒保护结构的拖拉机进行工作,且这些室内工作是不经常的。
    拖拉机需安装与翻倒保护装置不能同时存在的装置(例如:玉米摘穗机、摘棉机、蔬菜收摘和水果收获机)。
    1928.51
    拖拉机驾驶员的翻倒保护装置
    建立定义、拖拉机重量分布、总体要求和标出的有关资料。
    1928.52
    农业拖拉机的保护机架----试验程序和性能要求。
    建立为取得保护机架和座位安全带批准证书所应进行的试验和性能要求。
    1928.53
    农用拖拉机的安全驾驶室----试验程序和性能要求。
    建立为取得安全驾驶室批准证书所应进行的试验和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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