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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的联邦节能法
 
日期:2000-09-08 16:01 发布单位
        

  本联邦节能法用于调节在节能领域活动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目的是创建既经济又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基本概念

  在本联邦法中使用下列一些概念:

  (1)节能 实现有效利用能源和再生能源运用的合理性、科学生产的技术性的经济措施。

  (2)国家节能政策 对节能领域活动的合法性、组织性的财政经济调节。

  (3)动力资源 现在可以利用的或将来能够利用的能量载体。

  (4)二次动力资源 由主要生产形式或以某种产品形式获得的动力资源。

  (5)有效地利用动力资源 在现有水平上发展的技术和工艺,应遵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已证明动力能源有效性的经济效益。

  (6)能源效率指标 国家生产标准规定的任何产品所需的或损失的动力能源的绝对值或比值。

  (7)动力能源的非生产性消耗 未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破坏其他标准法规、现役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说明书数据要求的能源消耗。

  (8)再生能源 太阳能、风能、地热、水体自然流动能,以及自然界温度陡降能。

  (9)燃料交变形式 燃料的各种形式(压缩的和液化的气体、沼气、发生炉煤气、生物体处理产物、水煤和其他),使用它们可以省去或替代较昂贵及短缺的能源。

  第2条 俄罗斯联邦节能法

  俄罗斯联邦节能法由本联邦法与已通过的相应本法的其他联邦法、其他俄罗斯合法的标准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节能法的其他法和合法的标准文件组成。俄罗斯联邦主体法规文件,是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就划分所属目标和权限的合同为依据。

  第3条 使用本联邦法的范围

  本联邦法在俄罗斯境内有效。

  在节能领域,国家调节的对象是发生在下列活动过程的一些关系:

  1.在开发、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和消费过程有效地利用能源。

  2.对有效的利用能源实行国家监督。

  3.开发与生产燃料的各种交变形式,以保证替代较昂贵及短缺的能源。

  4.创制和利用节约能源的工艺、燃料能源消耗的测试设备、结构材料及绝缘材料、计量能源消耗用的仪器及监测其使用和消耗的自动操作系统。

  5.保证能源开发与消耗的计量精度、可信度和统一性。

  第4条 国家节能政策的基本原则

  国家节能政策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能够有效地利用能源。

  2.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能源的监督。

  3.生产或消耗能源的法人有核算义务。

  4.设备、材料和构件、运输设施及其指标要列入国家标准。

  5.燃料能源消耗、节能及测试所用的设备、材料、构件、运输设施需要检验。

  6.将能源生产者、供应者与消费者的需求相结合。

  7.法人--能源生产者和供应者在有效利用能源方面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 节能领域的标准化检验和度量

  第5条 标准化

  在能源消费产品的国家标准中,包括由俄罗斯联邦法规规定的能量经济性的指标。

  能源开采、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及消费的有效利用率指标,用于供暖、通风、楼房热水供应和采光消耗的指标,以及其他生产过程能量消耗指标,按规定列入相应的技术标准文件中。

  在能源消耗领域,由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及规程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在全俄罗斯境内执行。

  第6条 检验

  任何一种消耗动力和能源的产品必须按照相应的能源经济性指标进行检验。

  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生活设备的相应要求,包括能源消耗指标,应在所规定的设备上做必要的标记。

  第7条 度量

  在能源开采、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和消耗方面,以及对其检验时,必须在节约能源方面实行国家必须的度量检验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管理节能的依据

  第8条 对节能部门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节能政策是以联邦及地区的节能纲领为依据,并以下列方式实现:

  1.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约燃料及动力能源的设备。

  2.组织对动力能源消耗的核算及其消耗量的监测。

  3.对有效利用动力能源实行国家监督。

  4.对各单位进行动力调查。

  5.对建筑用文件进行动力鉴定。

  6.实现高效利用动力的方案。

  7.在节能领域实现经济、信息和有组织的或其他方面的活动。

  第9条 国家节能政策的制定和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能源的监督

  制定国家节能政策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由俄罗斯联邦主席授权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对有效利用能源进行监督。

  第10条 对单位进行动力调查

  进行动力调查的目的是评价有效利用能源及降低燃料和其他动力的消耗。

  进行动力调查与该单位的合法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无关。如果年耗能源超过6 000吨标准燃料,或超过6 000吨发动机燃料,必须对其进行动力调查。如果耗能低于6 000吨标准燃料的单位,则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构的决定,进行动力调查,该机构负责对有效利用能源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

  进行动力调查的程序和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11条 能源的核算

  从2000年开始,必须对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和消耗的总量进行核算。各单位用来核算能源消耗的仪器的装备规则和顺序,以及使用热能、电能、天然气、液化气和石油加工产品的规则,应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12条 国家对能源消耗及其有效使用的统计调查

  国家对能源消耗结构、数量及其有效利用的统计调查,授权联邦权力机构遵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统计程序进行。

  第四章 节能的经济及财政机制

  第13条 节能领域的财政计划

  联邦及区域间规划用的节能筹款,由依靠国家的财政资金联邦预算支持,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资金支持,依靠俄罗斯和国外投资者的支持,以及遵照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其他法规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来源的支持。

  第14条 能源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优惠

  凡能源生产者、消费者已经实施了节能措施,并由此获得的产品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指标,遵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应给予优惠。

  凡电力、热能生产者,不包括地方的节能组织,都有权将其能量输送到这些组织的网上,但其数量和规范,必须与能源供应单位及地方能源委员会协调一致。

  凡使用符合节能规划的新型能源的动力装置及设备,在地方能源委员会限定的期限内,其电价应该保证建设这些设备的投资回收率。

  利用检验设备,并具有热能生产率达300千瓦或电能功率达100千瓦的动力装置,其建设和使用无需许可证。

  为鼓励有效地利用能源,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对天然气规定季节价,对电力和热力实行季节运价,并对电力实行内部昼夜差别运价。

  地方能源委员会在对电力、热力确定运价时,应该考虑电力、热力消费者在节能方面有理由的经济消耗。集聚规定资金的程序和消费者用于节能方案的财政方面使用该资金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及权力执行机构确定。

  能源消费者---利用能源的法人,在未达到与指定能源供应单位所定合同中规定的数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消费的赔偿,如果未完全用完,则是实施节能措施的结果。

  在俄罗斯机构协同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实施节能规划时,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其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对于在联邦节能财政措施预算内资金额度的指定投资者,可以推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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