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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令
 
日期:1994-07-27 14:35 发布单位
        

  1971年6月21日政令第209号修正

  1974年3月30日政令第85号修正

  1980年12月19日政令第332号修正

  1983年7月22日政令第107号修正

  1994年7月27日政令第09号修正

  (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农资材料)

  第1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称"法")第2条第4项政府法令规定的农资材料,指的是肥料(化肥除外)、农药、种苗及饲料。

  (关于高性能农业机械的试验研究、实用化推广及引进的基本方针)

  第2条 法第5条之2第1项的基本方针,是利用大约5年时间,根据此期间的农业经营动向而制定的。

  (高性能农业机械的种类)

  第3条 法第5条之2第2项第3号政令中所指的农业机械,包括下列种类:

  (1) 轮式乘坐型拖拉机,凡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8.375千瓦(25马力)以上者。

  (2) 乘坐型水稻插秧机。

  (3) 装在拖拉机上或由拖拉机牵引的或乘坐型防治病虫害用机动撒布机;在常用转速和常用压力下排液量大于30升/分钟的机动喷雾机;在常用转速和常用压力下排液量大于20升/分钟的高速喷雾器。

  (4) 割幅大于0.8米的稻麦两用联合收获机。

  (5) 旱田作物收获机(稻麦两用联合收获机除外),包括割幅大于1米的牧草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甜菜收获机及甘蔗收获机等。

  (6) 蔬菜嫁接自动装置。

  (7) 园林用乘坐型多功能作业机。

  (8) 电磁感应式果树防治病虫害用自动撒布机。

  (9) 简易草地更新机。

  (本地无住所的企业场地检查费用负担)

  第4条 法第11条第5项政令规定的费用,为进行同条第4项的检查,职员到需检查的工厂、店铺或仓库所在地出差的差旅费。差旅费的金额,随从人员、一般职员根据法律(1950年法律第95号)第6条第1项第1号的规定的行政职务补贴表(1)分为6个职务级别计算,国家公务员的差旅费根据法律(1950年法律第114号)的规定计算,其他差旅杂费项目,由农林水产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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