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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部分修正的法律草案的附加决议
 
日期:1965-04-22 14:35 发布单位
        

  1965年4月22日参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

  政府引进高性能的农业机械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在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时,根本方针是充分尊重农民改善农业经营的愿望和他们自己的计划。为此,应以各行各业的农协对各种共同事业所制定的计划为基础,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为了改善农业经营、更有效地采用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必须使栽培体系和机械化体系齐头并进,同时确立。

  关于农林渔业用汽油税全部免征的问题,从1966年开始实施以求妥善解决。

  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高速喷雾机等的道路运输法律,不执行汽车的有关法律,要另行规定。

  在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尚未收到实际效果的期间,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其共同利用。同时,从1966年起免征固定资产税。

  关于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附属实验农场,今后应采取目标一致的措施。

  兹作出以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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