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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业机械安全装备对策的实施纲要
 
日期:1976-05-21 16:01 发布单位
        

  1976年5月21日    农林事务次长

  第1 宗旨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发展,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作业造成事故,特别是死亡和重伤事故有增加的趋势。为了推进农业机械化并稳定农业经营,防止事故和确保安全已成为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为了促进安全而有效地利用农业机械,已实施了农作业安全教育措施,制定了农作业安全标准和农业机械安全装备标准,并确定了在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的机型检查中加上确定安全装备项目的内容。在加强这些措施的同时,还须实行农业机械安全装备的鉴定工作。实施了以上一系列农业机械安全装备的对策,才能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达到使备有安全防护装置的农业机械广为流通和防止农机作业事故的目标。

  第2 对策的种类及内容

  对策的种类及内容如下:

  1.农业机械安全鉴定

  根据农机制造商等的委托,对所提供的农业机械按机型进行安全防护装置的鉴定(以下简称"安全鉴定"),检查该装置是否能防止对作业者可能造成的危险。

  2.农机安全装备实况调查

  已进行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根据需要,事后还可对它进行调查(以下简称"实况调查"),以检查安全装备是否完好。

  第3 实施主体

  上述对策的实施主体如下:

  1.第2-1项对策的实施主体为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但是,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的理事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可把有关安全鉴定的部分业务委托给都、道、府、县等去办理。

  2.第2-2项对策的实施主体为农林水产省或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第4 对策的实施

  1.安全鉴定

  (1)需进行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种类,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2)对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的安全装备鉴定项目,根据理事长预先与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协商制定的安全鉴定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3)安全鉴定应根据理事长预先与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协议制定的,关于委托合同等农业机械委托安全规程来执行。

  (4)根据(3)项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时,理事长应该把所鉴定的农业机械的机型、名称、鉴定结果和委托者的姓名报告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

  (5)理事长接到委托者通知停止生产某种已进行安全鉴定的机型或与安全装备鉴定项目有关的结构变更时,应向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报告。

  2.实况调查

  (1)进行实况调查的农业机械种类应是1-(1)项的农机种类中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认为有必要调查的机械。

  (2)关于实况调查的项目、调查方法等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3)地方农政局长[在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长,(4)中相同]和理事长应根据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的规定,把实况调查的调查结果向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报告。

  (4)除按规定所述要点外,地方农政局长和理事长不得公开(3)项的调查结果。

  (5)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应汇总(3)的调查结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地方农政局长(北海道则直接通知,冲绳县通过冲绳综合事务局长)通知都、道、府、县知事和有关团体的负责人(以下简称"知事等")。

  第5 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1.贴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接受安全鉴定者或其一般继承人(包括由委托者转让而接受经营该机型农业机械的制造、经销等事业者)可以把安全鉴定证明贴在符合下述3种情况的农业机械上。

  (1)经过安全鉴定的农机。

  (2)鉴定后,若有关的结构或安全鉴定标准发生重要变化,对结构有变更但又经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经理事长通知,变更结构后仍然符合安全标准者除外)。

  (3)根据变更后的安全鉴定标准进行安全鉴定的农机(经理事长通知,变更标准后仍符合者除外)。

  2.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式样

  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式样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第6 国家指导与赞助

  1.国家指导

  (1)地方农政局长(北海道为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长)应把经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的机型名称、鉴定结论概要和委托者的姓名通知给知事。

  (2)当农户选用机型时,知事应指导他们优先引进通过安全鉴定的农机。

  2.国家赞助

  在依靠国家补助和贷款引进的农机中,如何选定已进行安全鉴定的机种,另行规定。

  第7 其他

  除本《纲要》中规定者外,与以上对策实施有关的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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