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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补助和贷款引进的农业机械之选定
 
日期:1976-08-10 16:01 发布单位
        

  1976年8月10日    农林事务次长

  1.利用补助引进

  (1)引进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行过机型检查的机种时,必须在检查合格的机具中选定。

  (2)引进未进行机型检查、但已列为安全鉴定对象的机种,则应从已根据《安全鉴定》第4-1项规定进行过安全监督的机具中选定。

  (3)若引进的农业机械,不属于机型检查和安全鉴定的对象,应根据具体使用效果及其性能认真地加以选择。

  (4)引进供试验研究等用的农业机械,可不受(1)、(2)、(3)的限制。

  2.利用农业现代化资金之类的贷款引进

  (1)当引进列为机型检查和安全鉴定对象的农业机械时,应从检查合格或安全鉴定合格的机型中选定。

  (2)当引进还属于机型检查或安全鉴定对象的农业机械时,参照1-(3)进行。

  (3)引进供试验研究等用的农业机械时,参照1-(4)进行。

  3.变更措施

  若机型检查或安全鉴定的对象机种有所变更,或安全鉴定标准有变更,关于变更所涉及的农业机械的引进问题,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根据该机的流通状况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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