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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04-0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农财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厅(委、局):
    为了搞好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了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补贴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我们制定了《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有关精神,从2001年起,由中央扶持建立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以一定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土地为场所,以农业实用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优良种苗繁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服务内容。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一般建立在乡镇,以小型为主,其经营范围为种养业,一业为主,多业参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是独立运行的科技型推广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倡各地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运营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宏观指导项目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科技示范场建设规划和申请年度预算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托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一些有基础的国有农场和良种场以及与农业部门合作开发的农民或企业兴办的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视条件也可以作为实施示范场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根据区域特点,鼓励跨乡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
    第八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能积极提供多方面的扶持,能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
    2、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已经启动,并有了一定的土地、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培训场所等基础,已初步发挥了示范作用;
    3、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结合紧密,并在项目具体管理上体现机制创新的要求。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无农技人员参与或不与农技推广工作挂钩的不予立项扶持。
    第九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成以后,应主要承担当地社会公益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发挥以下作用:
    1、通过在示范场内引进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的耕作和管理方法,服务和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种养业生产能力和效益,成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基地。
    2、通过接受农民咨询、印发农业科技信息资料、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示范场办成市场信息反馈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基地。
    3、通过提供优质良种、种苗,成为优质良种、种苗的繁育基地。
    4、通过农业科技示范场这个载体,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新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提供条件。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均应填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农业部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拍卖、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作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场用地的治理、农业实用新技术和名特优良种及种苗引进、购买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等方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房屋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示范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根据项目合同拨付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项目经费决算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期为1年。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清报告格式
    一、农业科技示范场已有的基础条件
    (一)基本情况
    (二)机构人员状况
    (三)基础设施状况
    (四)经营机制及管理情况
    (五)以往的工作成绩
    二、项目规划
    (一)项目内容
    (二)组织管理
    (三)发展目标
    (四)中央项目经费的用途
    (五)使用中央项目经费后,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功能和要达到的服务水平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主题词:科技  示范  办法
    本部发送:部内有关司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0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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