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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


日期:1988-03-12 发布单位: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和颁发《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几年来实际执行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1.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牧渔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检 (植保)站,其他部门不得征收。
     2. 各级植物检疫站按照规定对种子、菌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时,均按本规定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见附表)收取检疫费。
     3.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 科研单位等种、苗繁育地 (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 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4.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捡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工本费。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调运检疫费. 只收证书工本费。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5.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 实施捡疫, 可免收检疫费。
    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的标准
     (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见附表。
     (二)免费检疫的限量。免费检疫仅对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质实行,其限量为一批次的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10-30克,薯类50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数额者,不予免费检疫。
     (三)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物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的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也可以按面积收取检疫费。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的收费标准见附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四)证书工本费0.3元。
     (五)受检植物、 植物产品未列入检疫收费项目的,各级植检部门可参照表内相应的种类和标准收费。
    三、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使用及管理
     1. 植物检疫收入应全部用于植检(植保)站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补助植物检疫的试剂;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必要的检疫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保养;其他检疫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2. 植检(植保)站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3. 各级农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植物检疫费收支要加强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查处。
    四、本规定从到达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1983年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颁发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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