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了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我部制定了《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附件: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农业部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