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渔发[2003]2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当前渔业船舶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渔业船舶报废的执行程序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要在该船报废船龄届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报废通知》基本格式见附件1),同时抄送渔业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 (二)船舶所有人应在接到《渔业船舶报废通知》后6个月内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三)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后,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的收缴证明,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报废证明》(见《规定》附件)。 (四)按照《规定》第七条应当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在收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通报后,要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提前报废通知》基本格式见附件2),同时抄送渔业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五)未达到报废船龄但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在向原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提出并备案的同时,直接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二、关于延期报废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要在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直接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基本格式见附件3),同时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延期报废检验。 (二)检验完成后,由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2名以上验船师签字,同时检验机构应加盖检验业务印章。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组建专家组,负责受理渔业船舶延期报废的评定工作。专家组要根据验船师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评定出船舶延期报废年限,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评定书由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验业务印章。评定书所评定的最长延期报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中所规定的延长期限。 (四)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评定书所评定的延长期限,逐级报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船舶所有人持有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向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五)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按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六)渔业船舶达到报废延长期限前的最后一次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在所签发的“安全证书”的右下方“下次检验日期”栏目后加盖“证书有效期满,此船强制报废”(印模见附件4),并书面通报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在收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书面通报后,按照渔业船舶报废的执行程序执行。 三、关于过渡期的设定和条件 (一)根据我国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对2006年6月20日前达到报废船龄的各类渔业船舶设定报废过渡期。报废过渡期于2006年6月21日起停止执行。 (二) 除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钢质围网船、灯光船、冷海水运输船外,在2006年6月20日前达到报废延长年限的国内渔业船舶和木质、钢丝网水泥、玻璃钢远洋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报经船籍港所在地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允许再次延期。再次延期期限自达到报废延长年限之日起不得超过4年,但不得超过2006年6月20日。且这些渔业船舶再次延期后的报废船龄最长不得超过35年。 (三)2006年6月20日前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钢质远洋渔业船舶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钢质围网船、灯光船、冷海水运输船,经检验合格,报经船籍港所在地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允许再次延期,再次延期不得超过2006年6月20日。且再次延期后的报废船龄,国内建造的最长不得超过31年,进口的最长不得超过35年。 (四)申请办理再次延期报废手续,按照延期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但所评定的延期报废年限每次不得超过2年。远洋渔业船舶的各种延期报废评定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组织专家组评审并签发“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 (一)渔业船舶在报废延长期限届满前1年内不得买卖或转让。擅自买卖或转让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报废渔业船舶的所有人需要更新渔业船舶的,须同时持《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附件5),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三)渔业船舶报废船龄或延长期限届满后,未按报废的执行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的,其相关证书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构对外公告注销。如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由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报废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单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报废渔业船舶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选择,经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认可的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单位)名单进行公告,并制定合理可行的拆解、销毁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有条件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部分报废渔业船舶作为人工鱼礁的礁体。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更具体、详细的操作办法。附件1、2、3、4、5可统一印制,内容可适当增减。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特别要加强对“过渡期”渔业船舶的安全检验、延期报废评定和审批等各项工作。 (三)渔业船舶延期报废评审专家组组建办法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另行制定。 (四)凡未按照规定维修和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批准其延长报废年限,要立即强制报废。严禁用旧设备、旧材料建造新的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生产安全。
附件:1.渔业船舶报废通知书
2.渔业船舶提前报废通知书
3.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4.印模格式
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渔业船舶报废通知书
(船舶所有人):
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 (船名)将于 年 月 日到达报废船龄/报废延长期限,请在上述日期前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捕捞许可发证机构
附件2:
渔业船舶提前报废通知书
(船舶所有人):
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定,(船名)必须提前报废。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请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或辅助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捕捞许可发证机构
附件3:
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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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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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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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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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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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
(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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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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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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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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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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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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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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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意见(评定书评定的延长期限):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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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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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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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4: 印模格式
50mm
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船舶所有人)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名),已于(年 月 日)在(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特此证明。
监督单位(盖章) 拆解/销毁/处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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