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转发该文件(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海关按海关总署的规定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征免性质代码‘898’)。每年进口种源计划另行下达。
    二、为加强对上述进口种源的管理,继续实行由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审核发证的办法。
    根据每年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范围,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表样详见附件2、3、4)。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分别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5)。
    《审批表(函)》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函。
    三、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或《审批函》,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增值税,关税按该项进口种源所适用的税率征税或者免税。
    四、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货物进口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五、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税政司备案。
    六、本通知下达前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进口种源,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已征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
         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l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3.《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

      4.《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5.《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0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来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一、

种子(苗)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1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1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日葵籽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料种子

30

甜菜种子

31

紫苜蓿子

32

三叶草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5

黑麦草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1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1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0

其他遗传物质

三、

鱼种(苗)

71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鳌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1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藻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1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狮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鹅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鸥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