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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0日 农渔科函[199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的有关问题,我局曾以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和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做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苗种引进审批工作的管理,现对某些品种的引进问题规定如下:
一、为防止种质混杂、病害传入以及保证国家的免税政策用于对生产的扶持,对以下品种的非科研性引种不予办理审批:
甲鱼、南美白对虾、各类对虾苗、除斑节对虾以外的各类对虾亲体、囟虫卵、海水龙虾、观赏鱼类。
如国内斑节对虾育苗在较大范围内发生问题时,可考虑引进一定数量的斑节对虾苗。
二、为使苗种引进工作有序进行,对欧洲鳗苗、斑节对虾亲体的引进,将按生产实际需要量核定和控制各省的引进审批总量,并严格根据各引进单位的实际情况控制引进数量。
以上规定请各地在审核、转报引进审批申请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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