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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0日 农渔科函[1998]14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等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并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原《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不再作为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现将《审批表》格式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
一、向我部申请办理《审批表》仍按以往规定的程序办理。之后持凭我部出具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向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所在地海关审批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及免税放行手续。
二、在此之前已核发的《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证明》有效期未满的,请持原核发的《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原件到我局科技与标准处统一办理更换新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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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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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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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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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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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口 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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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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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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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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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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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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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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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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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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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学名或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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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外汇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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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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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审批机关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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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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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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