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载文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doc |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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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2.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3.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接受 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实验室工程质量是否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审批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3)实验室管理手册 (4)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