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执行标准及试验项目
2.试验数据及其结论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
[2002]93号)
办事条件:1.受理范围:
(1)所在省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经部局委托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
(2)境外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直接或通过国内代理商递交的申请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书》或《渔
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3)日常监督检验的,应提交出厂试验报告
(4)个别检验的,应提交图纸及技术文件
(5)进口的船用产品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
下简称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接收申请人递
交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检验,提出审批方案。
3.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检验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