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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
 

许可事项:远洋渔业船舶检验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船舶结构、机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结构与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信号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吨位丈量、载重线及防污染结构与设备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国渔检(船)[2003]31号)

5.《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6.有关国际公约

办事条件:1.申报时间:

1)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

作日前申报

2)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3)需境外检验的,在实施检验3个月前申报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①《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旧船进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或远洋项目确认件

2)年度、期间、定期、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还应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舶需要进厂的,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造合同(均为复印件)

3)新建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③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④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⑥《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4)进口旧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船舶主要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③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④《进口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⑥海关完税证明

5)国内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船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②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③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附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⑤船舶修理或改造合同(复印件)

⑥《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6)延期报废渔船的检验,还应提交:

①主管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

交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旧船进口)及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或在京中央直属单位直

接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现场检验。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委托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意见。

4.事项审查。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对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

5.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

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境内检验5个工作日;境外检验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