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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准予设计渔业船舶尺度及功率范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1993)农(渔检)字第2号,经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证明(复印件)

5.主要设备一览表

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

交的《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

材料,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

现场考核,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

进行复核,经局长审定后报部长审批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考核的,考核时间不超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