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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准予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种类、尺度及范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

5.《关于颁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修订版)”及“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式样”的通知》(国渔检质[2001]88号)

6.《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国渔检质[2001]89号)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4.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制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船检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查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经局长审定后报部长审批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考核的,考核时间不超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