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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名称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