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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