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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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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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办事条件: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