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牧渔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
5.《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进口理由的详细说明
⑥《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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