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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审批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船舶情况

2.申请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4.《关于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3]农[渔政]函字第30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捕捞渔船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渔政部门签发的有效捕捞许可证;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应交验农业部的远洋渔业项目批件(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境外购买的渔业船舶需提供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机电产品主管部门的进口批件(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⑤特殊个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