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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船东情况
2.船舶情况
3.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及其有效性
4.操作人员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2.《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4.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基本资料(均为复印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证明
2.船舶电台有关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设备核准代码(复印件)
(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5)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有效船员名录(复印件)及无线电操作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2000元/艘·年
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1000元/艘·年
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功率大于20马力的渔船100元/艘·年
频率占用费岸台1000元/频点·年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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