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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5.《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办理《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需同时提供该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制造国内捕捞渔船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
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⑥船舶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需提供船舶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均为原件)
⑦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