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工作,并明确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要点。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
通知指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根本宗旨、精神实质、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基本特征,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要广泛宣传培训,切实做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农村千家万户。农业部将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月”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通知强调,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农业部统一组织法律起草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编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即将出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该宣传读本为基本教材,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已着手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将与法律同步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抓紧做好法律施行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给予解释。
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登记办社 法人资格明确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民主管理 盈余返还
建立个人账户 保障社员权益
依章民主办社 依法诚信经营
坚持依法指导 推动依法行政
入社依章履行手续 退社提前三月告知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重大事项保证共同决议
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理监事由社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管理日常事务 监事会监督日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