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山东省部分地区渔民和渔船建造企业,在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情况下建造海洋捕捞渔船147艘,经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大规模违规造船事件。针对违规造船的渔民和船厂,我部已下达处理意见(农办渔[2006]30号)。在该事件中,当地少数渔政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费),导致渔民无证造船;部分渔业管理单位监管不到位,致使违规造船事态扩大。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荣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威海市环翠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乳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寿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胶南市渔政监督管理站6个渔政单位,向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的未建渔船、在建渔船的船东,按清理“三无”渔船的标准(6倍于普通资源费)收取资源费,违反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有关先审批船网工具指标,后办理捕捞许可证并征收资源费的规定;对违规新建的渔船按“三无”渔船征收补缴的资源费以纳入管理,违反了我部有关查处“三无”渔船文件中关于2002年9月30日后产生的“三无”渔船不予纳入管理的规定。为严肃法纪,整顿行风,现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单位必须认真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山东省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事件发生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监、船检机构,对违规造船监管不到位,致使部分渔民违规建造渔船事态扩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应督促整改:一要纠正与国家渔船管理政策不符的做法,加强对渔政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渔船进行管理;二要继续按照我部对违规建造渔船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所需船网功率指标,妥善化解矛盾;三要加大宣传国家“双控”和查处“三无”渔船政策的力度,使这些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共识,消除负面影响。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鉴,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做好渔船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队伍管理,狠抓行风建设和制度落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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