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3日,浙江籍渔船“浙岭渔22502”与辽宁籍渔船“辽大甘渔8337、8338”因网具纠纷引发碰撞事故,导致两省数十艘渔船海上群体对峙(以下简称“2.23”渔事纠纷),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我部领导的高度重视。经我部与浙江、辽宁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海上紧张局面及时得到化解。应当事双方渔船所有人的要求,我部已对“2.23”渔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为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类似事件发生,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23”渔事纠纷简要经过
2月22日2300时,“浙岭渔22502”在1595渔区进行单拖作业时,不慎将“辽大甘渔8337”大绠拉断。随后“浙岭渔22502”逃离现场,“辽大甘渔8337”和“辽大甘渔8338”追赶。三船在追逐中相互发生碰撞,“浙岭渔22502”被迫停船。三船靠帮后,双方代表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未能达成一致。“辽大甘渔8337”船长带领船员登上“浙岭渔22502”,欲将其强行拖往大连处理,结果反被“浙岭渔22502”船员制住并捆绑。其间有过激行为发生,造成部分辽宁籍渔船船员受伤。此后双方渔船再次相互追逐并发生碰撞,引发两省数十艘渔船海上群体对峙。若非各有关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对“2.23”渔事纠纷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2.23”渔事纠纷本是一起常见的作业纠纷,但由于当事双方未能克制,人为地扩大事态,不仅使经济损失加重,而且给海上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我部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双方当事渔船船长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扣留“浙岭渔22502”船长尚于旺的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二)分别扣留“辽大甘渔8337”船长许贯东和“辽大甘渔8338”船长崔见的船长职务船员证书2个月和1个月,并分别处以800元和6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措施,由浙江、辽宁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所属有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
三、吸取教训,高度重视建立、完善海上渔事纠纷处理机制
虽然“2·23”渔事纠纷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暴露出当前渔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制意识淡薄,对渔业管理部门和当事渔民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对“2·23”渔事纠纷的反思,认真查找在渔业管理特别是有效处置海上渔事纠纷、教育渔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提高行政能力、坚持执政为民和维护渔民利益的高度,加强对海上渔事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建立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制,及时有效地处置接报的每一起海上渔事纠纷,尽可能使渔事纠纷在萌芽状态得到控制和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2·23”渔事纠纷的教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广大渔民引以为戒,在海上发生渔事纠纷时要自觉保持克制,共同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特此通报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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