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产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报2006年度中华鲟科捕指标的请示》(鄂渔管[2006]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江水产研究所、中华鲟研究所各捕捞中华鲟亲体4尾,用于人工繁殖放流。中华鲟雄性亲体两所可以共同使用。
二、同意由长江水产研究所牵头与中华鲟研究所共同开展中华鲟电子跟踪(放流)研究,捕捞12尾,安放电子跟踪装置时鱼体不得离开捕捞水域,装置安装后及时放流,尽量避免对鱼体的伤害。
三、同意你办提出的捕捞时间、捕捞地点、放流时间和放流规格,并委托你办办理有关的捕捞、运输证件。
四、请你办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监督两研究所做好人工繁殖及放流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我局批准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科捕工作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捕捞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备案。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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