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你司《关于征求对<福厦铁路厦门公路大桥海洋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意见的函》(海环便函[2005]0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保护区内工程建设问题。福厦铁路厦门公铁大桥建设工程拟通过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将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征求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保护区功能区的应经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在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二、要科学评价工程建设对珍稀濒危海洋动物的影响。《福厦铁路厦门公铁大桥海洋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没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存在引用法律不全、科学依据和论证不充分等问题。报告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形成科学、规范的专题报告后报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再正式答复你司。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