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北京世纪雯莉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的函》(京农渔字[2004]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世纪雯莉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经营地点见附件。现委托你局为该公司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北京世纪雯莉珠宝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建立经营利用档案,每半年向你局报告一次经营利用情况。
你局要加强管理,监督该公司依法开展红珊瑚经营利用活动。同时,核实该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其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定期缴纳到农业部专用账户。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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