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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泸州港多用途码头二期工程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专题报告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四川省水产局:

你局《关于转报<四川长通港口有限公司关于泸州港多用途码头二期工程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的报告》(川渔政[2007]36号)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四川省泸州港多用途码头二期工程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基础资料丰富,工程对保护区的影响分析基本正确,结论基本可信。

二、该项目为原有泸州港多用途码头一期的扩建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相关船只的航行涉及码头上下游的核心区,其建设和运行将对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建议,采取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优化工程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对鱼类的机械损伤、救护和救治受伤珍稀特有鱼类、实施一定规模的鱼类增殖放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建立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施工行为监督和管理等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减缓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施工期间,该项目建设涉及的保护区缓冲区可临时调整为实验区,调整范围为工程所在地理位置上游200至下游300的江段,工程竣工后恢复为缓冲区。

四、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单位应增强保护意识,尽可能地减轻施工对保护区和珍稀特有鱼类的不利影响,细化生态补偿方案,落实相关经费,项目开工必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核准,施工期间,要自觉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请你局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落实,加强监管,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切实保护好保护区珍稀特有鱼类资源及生态环境。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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