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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鱼籽酱出口有关材料的函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有关规定,我局于今年9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鲟鱼专家组和世界鲟鱼保护协会有关专家召开了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该公司已经具备规模生产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的能力,建议按照CITES公约规定的程序向公约秘书处备案申请配额,组织开展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生产、出口或再出口贸易。

按照专家意见,该公司补充完善了相关材料。近期湖北省水产管理办公室向我办上报了《关于请予给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办理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出口许可相关手续的请示》(鄂渔管[2006]70号),申请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

现将有关材料转你办,请按CITES公约要求为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出口配额。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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