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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传世琦(北京)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的批复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传世琦(北京)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的函》(京农渔字[200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传世琦(北京)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地点为北京广安门内大街1162号楼1503,具体数量以进口批准文件为准。现委托你局为该公司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传世琦(北京)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准的数量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建立经营利用档案,定期报告经营利用情况。

你局要加强管理,监督该公司依法开展红珊瑚经营利用活动。同时,核实该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其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定期缴纳到农业部专用账户。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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