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锦州恒基红珊瑚珠宝有限公司办理经营利用证的请示》(辽海水野字[20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恒基红珊瑚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经营场所见附件,具体数量以进口批准文件为准。
二、你厅要加强管理,监督该公司依法开展红珊瑚经营利用活动,按照批准的数量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建立经营利用档案,定期报告经营利用情况。同时,核实该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其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定期缴纳到农业部专用账户。
附件:锦州恒基红珊瑚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红珊瑚场所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