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行政审批
关于上报鲟鱼及其产品贸易和加工单位有关资料的函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CITES公约12.7号决议中建议.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近期,我办收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秘书处2005/053号通知,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12.7号决议(第13届缔约国大会修订)中建议a)、b)i)条的规定,提供鲟鱼及其产品贸易和加工单位的注册名单,并于1130日前提交CITES公约秘书处。

请你单位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鲟鱼及其产品贸易和加工单位的详细中文和英文资料报我办,以便在规定的时限内向CITES公约秘书处提交报告。

附件:CITES公约12.7号决议中建议a)、b)i)条的规定(第13届缔约国大会修订)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会讯公告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