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进行中华鲟放流活动的请示》(沪水产办[2005]0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促进长江口中华鲟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同意你办进行中华鲟放流活动,具体活动按照你办有关方案进行。请你办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活动有序进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