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行政审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项目名称 :水产苗种进口 (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报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 [1998]145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
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③ 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3.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及其相关 材料,并进行 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会讯公告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