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减连云港市连岛渔港建设规模的请示》(苏海计[2003]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查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渔港项目稽察报告的函》(发改室稽查报告函[2003]2号)的要求,为加快连岛渔港的建设进度,尽早建成,发挥国债资金投资效益,决定委托你局近期抓紧组织专家对该港的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合理确定项目调整后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批复。
请将你局的批复和专家论证意见报我部渔业局和发展计划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