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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8-03-04 09:09 关键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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