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水生生物湿地包括水生生物栖息或活动的河流、湖泊、淡水沼泽、河滩、海滨、海岸滩涂等,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近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水生生物湿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措施薄弱,我国水生生物湿地保护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履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和管理
湿地具有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通知》的要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水生生物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状况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工作。
二、加强对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和利用部门优势和行业特点,做好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湿地保护示范点,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实行湿地保护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水生生物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我国水生生物湿地处于需要抢救性保护阶段,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有效的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抓紧建立一批各种级别的水生生物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更要果断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加快湿地保护步伐。
四、做好湿地规划编制工作,促进水生生物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03年9月,国务院原则同意《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今后湿地保护的指导意见。《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也于200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做好当前渔业重点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06]17号),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水生生物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水生生物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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