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各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从2000年5月1日起陆续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经过五年多的实践,多数单位逐步建立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工作日渐规范,促进了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对收费工作不够重视、不履行职责、不按法定程序收费等问题,影响了保护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我部决定从7月份起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活动。现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检查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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